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终身寿险可以避债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终身寿险可以避债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买保险如何避债?
第一,保险产品中的人寿保险避债功能最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十二条,人寿保险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由此可见,人寿保险及其保险金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不受民事债权债务纠纷的困扰。而其他类型的保险,比如,万能和投连险的投资账户,尚无法律条文明确“避债”; 第二,人寿保险的“避债”属于民法范畴,对刑法则无能为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涉及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无法证明其购买资金来源非法,则该合同项下相关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归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但如果其资金是违法所得,则保险也要依法追缴; 第三,保险合同必须指定受益人,才能“避债”。如果保单中受益人为法定,则身故保险金将成为遗产,不受到相应法规的保护,不具备资产保全功能; 第四,终身型人寿保险“避债”功能最强。人寿保险的避债功能仅在保险合同存续期内有效。因此,当合同期满后,其保险费及相关孳息不再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所以,一般建议客户选择终身型的人寿保险来保障资金安全。
保险的“避债”功能真的靠谱吗?这样是否合理合法?
“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这些财产权益包括现金价值、确定的保险理赔金、年金、分红等等一切财产性权益。
这部分说的很清楚,归属于谁的财产利益,就应当由谁承担还债责任,偿还其所欠之债务。
对于传统寿险,
现最高院已明确认定,如债务人为投保人的,可执行保单现金价值,且保险公司需主动配合执行。
对于年金保险,
如债务人为投保人的,可执行保单现金价值,但被保人可代为支付现金价值而保留住年金保险。例如年交10万,交10年,保单价值其实为100万,但现金价值只有70万,那被保人或受益人可以支付70万用于执行,保留年金保险。
如债务人为被保人,可执行生存金和分红。
如债务人为受益人的,等拿到受益保险金后,可执行。
很多具体情况不同,执行和处理方式不同,法院会考虑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的各项权益,以损失最少的方式来执行。
债务不可能消失,执行只是时间和方式的问题,保险避债只能说有限规避而已!
谢邀
很多避债的宣传其实都是保险公司的营销手段。
而宣传这样的人本人对于这个问题就没有什么法律性的研究。
一直说的避债,其实就是受益人拿到了一笔钱,而这笔钱和任何人无关。
因为人寿保险保障的就是人的身故。
举个例子,我买了一份保险,受益人是我老婆,然后我死了,但是我老婆拿到的这笔钱就不用偿还我的债务,我的债务人也没有权利和我老婆要这笔钱。
但是现实生活中涉及到很多问题,譬如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夫妻共同债务等等。
虽然确实保险法有一些法律属性,但是并非很多人宣传的那么神奇。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帮助。
有相对避债功能,没有绝对避债功能,这个需要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做好投被保人的合理设计,才能达到一定的避债功能。(当然要在正常情况下购买,如果是在经济发生危机或者婚姻危机的时候购买保险,属于恶意避债,转移财产,不光无效,还要受到法律责任。)
一份保单,在不同情况下,会属于不同的人。
在保单正常情况下,属于投保人,如果投保人去世,那么就是投保人的遗产,要分的。在发生理赔的情况下,属于被保人,即理赔金属于被保人专有,别人无权干涉索取。
在被保人去世的情况下,属于受益人,同样专有,别人无权干涉索取。
现在还有很多业务员在说保险离婚不分,欠债不还,其实一点根据都没有。网上随便搜搜,一大把保单被法院执行的案例。
题主好。保险的“避债”功能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是实践操作过程中有一定难度。
先分析一下保险各方的资金关系。
投保人:保单持有人及保费缴纳方;
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及运作资金方;
受益人:保单指定或者法定的自然人。
那么所谓避债功能怎么实现的呢?
对于终身寿险保险履约,保险人给付保费只有一个责任就是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而这笔赔款是给保单受益人的。假如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债务和受益人是没有关系的,如果这笔钱偿债的话侵害的第三方的利益,法院不会支持的。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这种方式很难实现,因为终身寿险带有高复利增值属性,某些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金或分红会进入所谓的“万能账户”,万能账户的资金就不存在受益人所有这样的特性了,账户所有人可以灵活支取,所以也就无法实现避债功能了。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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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什么避债,他叫诉讼保全保险。 这个险种是太平保险的一项业务。这个是允许的。 投保时把自己公司资产算出固定金额。投保算出的金额 当企业遇到诉讼保全等案件时。保险公司来提供相应投保的金额。算了。手打 不也不想说了。保险什么的具体可以m我。
终身寿险的优点与缺点?
终身寿险的优点
1、 投保了终身寿险,不管在任何时候身故都可以获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能够给予家人保障,留下更多的资金,让家人去维持生活。
2、 终身寿险有财富传承的作用,这个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购买终身寿险可以将自己的财产留给指定的受益人。
3、 财产继承不承担债务。如果在生前自己有债务的话,购买了终身寿险,那么受益人不会承担相关债务,同时还能继承财产,也就是让受益人避债。
4、 终身寿险可以办理保单贷款,如果有资金需求,可以通过终身寿险保单办理保单贷款,也可以对资产配置起到一定作用。
终身寿险的缺点
1、 保费比较贵。一般情况下终身寿险可以指定赔付,对应的保费非常昂贵,所以说终身寿险不适合普通的家庭。
2、 灵活度比较低。投保中心寿险后可以中途退保,但是对于投保人而言,损失非常大,灵活度低。
3、 适合高收入人群。终身寿险并不推进普通人投保,适合收入比较高的人群,而且会有资产传承,能够避债避税。
代理人总说的“保险避债”功能是否真的行之有效?
避债,避的是什么债?有钱不还当老赖吗?还是担心自己开公司,最后开的公私不分。前者被鄙视,后者属于企业股权财务问题,没最好风险隔离。
扯远了,拉回来。很多代理人跟企业主聊保险,都愿意这么忽悠。放前几年还可能,因为财产清查工作不好做,放到保险里比较隐蔽,当年法院查是不去保险公司的,银行肯定查,但现在不行了,保险已经被大家认识,很多执法机关也知道这是个藏钱的地方了。一声令下,保险公司必须得配合啊。
保险法里并没有代理人所谓的尚方宝剑,保险法说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但这是要求保险公司不能耍赖,不给钱。而不是说你买了保险就能耍赖有钱不还。
在浙江和江苏,高院都曾经执行过债务人的保险权益,保险公司把现金价值都给法院拿去执行了,即便保险没解约,也没有用处了。
像江苏高院就明确了,“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属于可被执行的范围”,保险大省的做法,未来肯定要被其他的地区所效仿。
不光是保险避债,避税也是无稽之谈,不要被代理人误导。但保险确实可以在财产分配、指定继承人等方面有作用。所以要辩证的看保险,不吹不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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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代理人总说:“保险避债避税”功能是否真的行之有效这个问题,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看:
1、到底在哪些方面可以做到避税避债;
2、保险赔款有哪些;
3、生存保险金征税吗;
4、保险金享受税优吗;
5、保险金会成为遗产吗;
6、什么叫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务权;
一、到底在哪些方面可以做到避税避债呢?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费纳个人所得税,还包括以下9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保险金赔款有哪些?
到底什么是保险赔款?您可以简单的理解,是因为财物受到损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疾病和死亡而带来的保险赔偿都属于保险赔款。
具体说来,比如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以及现在单独售卖的防癌险的各种给付,都属于保险赔款,这些都属于免除个人所得税的。
三、生存保险金征税吗?
还有另外一种保险金,就是生存保险金,生存金的种类也很多,比如说生存的年金,比如说满期金,还有一些特别的给付。
现在有许多寿险的生存金也可以进入万能账户进行累计生息,那么还有投资连结保险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按照目前的实践,国家也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是有个灰色地带的地方。
当然,从目前行业发展的情况来看,其实国家也没有意愿主动地征收分红保险的红利、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所得的税收。
四、保险金享受税优吗?
国家在鼓励保险发展,所以最近已经面世的“税优健康保险”,就是一种税收优惠,个人用个人所得税来替交一部分保险费
还有未落地的“递延税收年金保险”,相信将来也会在中国实现。
这就是鼓励您个人多购买商业保险进行养老,当您领取养老金的时候才进行这个税收。
什么意思呢?就是先用您工资里的一部分购买养老年金,也许是指定的产品,这部分钱先不交个人所得税,等您将来领取养老年金的时候才会交税。
这样等于您用免税的钱去购买保险,获取投资收益之后再交税,就等于多获得了一份收益,是一种最好的政策引导,也是对您特别有利的。
关于税收的许多法律和政策问题还是需要您认真地去了解,比如说您购买国债所获得的利息是免税的,这是比较明确的。
存款利息曾经是收税的,曾经国家收过高达20%的利息税,后来随着政策的变化,国家对存款利息所得项目现在已经暂免征税了。
五、保险金会成为遗产吗?
还有一个跟保险有关的税收就是遗产税。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这些生涩的法条简单地理解就是:如果没有明确指定的受益人,那么身故保险金就会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按照《继承法》来继承,就会产生债务纠纷,就会产生家庭纠纷,甚至要交将来可能有的遗产税。
但如果受益人是指定的(现在法律就明确了写法定也等同于指定),那么这笔身故保险金就瞬间转变为受益人的合法财产,就可以不交遗产税,也免除了被保险人的债务,但是不能免除受益人的债务,所以在购买保险时在保险合同上添加指定受益人是非常关键的,千万不要在购买保险时要不到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而写法定,您可以立即找出您的保险合同看看,是否有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那么带上您本人的身份证及受益人的证件去您所购买的保险公司做保全变更。
六、什么叫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包含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什么意思呢?就是发生了三角债的时候,假设A欠您一百万,您欠B一百万,长期都不还,这就构成了三角债。有一天A有一百万要还您,被B知道了,B担心A还给您,您不给他,就请求法院判决A直接把钱还给B,这就叫代位求偿。
但是如果A是个保险公司,要赔您五百万重大疾病保险金,这个保险金就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是您患病获得的治病的钱,这笔钱就属于专属债权,法院不能判决保险公司把钱还给B;那么保险公司也不能直接把钱给B,他只能先给付给您,因为您是属于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给您之后您若还给B一百万,是您做人厚道;如果您不还的话,那是您的权利。这就是保险在避债方面的一个作用。
关于保险避债的问题,还涉及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法条说: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谢谢,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终身寿险可以避债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终身寿险可以避债吗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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