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是什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当在什么履行?
1. 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当在购买保险合同之前履行。
2. 这是因为保险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向投保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保险产品的条款、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以便投保人能够全面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的风险。
3. 此外,保险人还应当向投保人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责任,确保投保人理解并知晓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的具体内容和保险范围。
这样可以保障投保人的权益,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纠纷和争议。
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当在投保前、投保时、保险期间和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在投保前,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提供有关保险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保险条款、保险费用等。
在投保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解释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并告知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险期间,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事项的提示和说明。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解释理赔程序和要求。
保险人有哪些义务?是说明规定除外风险的必要性?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1.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或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2.及时签单的义务 3.保密义务 弃权制度的内容 1.弃权,特指保险人放弃解约权和抗辩权,保险人在对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投保和履行告知义务方面有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行为时,依法可以行使解约权和抗辩权,即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赔付责任,但是保险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放弃解约权和抗辩权,称之为弃权. 2.弃权的法律性质,其外部形式为保险人原谅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其实质内容是保险人主动扩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维持和扩大保险业务,而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采取宽容措施,当然也包含保险人的工作失误不当弃权的情况,无论是何种情形导致的弃权,都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不得反悔,这也是诚信原则中禁止反言义务的具体表现. 3.弃权的条件,构成弃权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保险人须有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 第二,保险人在弃权前须明知自己能够行使解约权或者抗辩权. 4.弃权的主要表现情形: 为维持合同效力而弃权.保险人愿意收取投保人逾期保险费,或者明知投保人有违约行为仍然收取其保险费,证明保险人有维持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依法可以行使的解约权和抗辩权便视为放弃,事后不得主张投保人有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或者不予赔付. 对有抗辩理由的赔付予以赔付.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提出赔付请求的,保险人明知请求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内或者属于免责范围内,但是仍然赔付的,当属放弃赔付抗辩权,该赔付不属不当得利,不得请求返还. 受理逾期赔付请求,被保险人逾期提出赔付请求,保险人本可依法拒绝,但是没有拒绝,反而受理赔付请求,证明具有承担赔付责任的意思表示,当属放弃逾期赔付抗辩权,该赔付不得请求返还.
团体保险对被保险人有说明义务吗?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规定了两类义务,即“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对于其他免责条款,则规定保险公司负担“明确说明义务”。所谓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是什么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