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合法吗

小编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合法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合法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合法吗

非银行贷款融资是什么?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向除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企业自身经营的各项贷款。 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中心)等。

职业放贷的法律规定中,有"向社会非特定对象放贷",怎么理解呢?

职业放贷的法律规定中,有"向社会非特定对象放贷",怎么理解呢?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违法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特定关系,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职业放贷具体法律规定。《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非特定对象”概念理解。如果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亲友、单位内部职工等特定关系,双方之间借贷属于内部资助行为,司法实践中不认为涉及社会公众。如果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亲友、单位内部职工等特定关系,经由广告宣传或他人介绍申请贷款的,社会上借款人属于非特定对象。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应该这么理解:一是非法放贷行为要发生在两年内。如果两年内出借资金次数不到10次,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二是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亲友、单位内部职工等特定关系。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的,双方借贷行为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出借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三是借款人一般要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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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定对象对应的是特定对象,即非特定性对应特定性,看似符合逻辑!

有一判决如此做出的:自然人某A和某B曾经是同事关系,他们间签属借贷合同,因为,A与B曾经是同事,因而是特定关系,A与B具有特定性,最后,不顾放贷人有向十多人放贷事实背景下,依据所谓“特定对象"和“特定性"论述,开脱了对放贷人职业放贷推控!

应该说"社会非特定对象"是专有名词,是多人不特定指向,不特定人意思。

每个人都是特定人,有特定性,但是缺乏社会意思,缺乏多人意思,和“社会非特定对象"不是逻辑对称的!

法官用个人的“特定性"对抗"社会非特定对象",有混淆概念之嫌!

你把钱放给你根本不认识的人,而且不是一个二个,而是十个八个。你会问不认识我怎么会借钱给他?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你可能在利益的驱使之下,通过贴传单广告等宣传让不认识你的人知道你的放贷职业而向你借钱,这就形成了职业放贷。还有就是不是一次二次,而是经常长期的从事这种职业。

三非贷款什么意思?

三非贷款就是指这个客户是三非客户,就是指贷款的申请人的户籍、人民银行信用报告显示的居住信息以及他的工作单位都不属于业务办理地。

借款人应在居住当地申请贷款,或者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贷款。通常不在自己居住的地方、工作单位所在城市或户籍所在地申请贷款,很容易被视为三非客户,从而很难申请到贷款。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合法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合法吗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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