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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2P上投资,被告已经投案自首且资产被查封,此时再到法院起诉的意义还大吗?
若是投资人资产被法院查封,那就证明法院在进行查封的时候已经对投资人以及事项作过明确的调查,确实投资人在进行了违规操作且在法律未经允许的范围,那么投资人再次进行申诉的话,败诉的可能性较大。那么也就失去了起诉的意义。若是有异议,法院会保留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上诉的权利,只是就这个个案的情况来看,已经到了查封这一步,即使上诉的话,赢得官司的胜利也基本没有可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2P平台完全清零,千亿违约资金背后给了我们一些什么启示?
从不同的角度看会有不同的结论:
从商业模式的角度:金融创新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通过各种技术或者话术的手段,试图跳出之前的条条框框,而这些条条框框所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曾经发生过一次又一次的血的教训。于是,大多数的金融创新都会像次贷危机、P2P一样惨淡收场,一地鸡毛。
从人性的角度:可以清晰的证明行为金融学的观点,人不是理性的。不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都没有足够的理性做出决策。太多的借款人不顾自身的情况被诱导借款,超前消费,而一旦负债之后又开始选择肯定是不归路的以贷养贷来逃避现实;而出借人则出现明显的“羊群效应”,盲目的投资到根本看不懂的理财产品,以至于血本无归。
从金融系统和监管的角度:征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机制没有建设完备的情况下,任何单点的突破和创新都可能会造成系统性的风险,从而影响千家万户。尤其是在互联网的作用下,这个影响会被快速放大。
总之,任何一个角色的参与者,都可以从这其中吸取经验教训。
P2P完全清零是必然趋势,因为它不适宜在我们这片土地生存,变异太快,不是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急需的,而是成了平台自己敛钱和非法集资的地方。
鼎盛时期6000多家,每月的交易量都是千亿以上,利率加各种加息券和返现,低的8%,高的40%,个别野鸡平台高达60-100%,这种利率它可能长久吗?
几乎所有的P2P平台,都有新手注册后的新手标和新手奖券,各种专推P2P平台的QQ群微信群,注册返现投一万从返50-600不等,P2P平台之间的竞争,野蛮生长、野蛮返现、野蛮加息。
做不走的平台就卷钱跑路,借出去收不回来的,看经营不下去了,也拍屁股一走了之,更有不少居心叵测的平台就是进来赤裸裸的集资诈骗,骗到一定数额的时候就暴雷跑了;即使有些正规的P2P平台,但也因高利率和高支出,最后资不抵债被拖得奄奄一息宣布倒闭。
最后在国家清理阶段,还有些平台老板借机收割出借人,打折再打折,有的干脆投案自首,因为还不起了,自己又收不回来借出去的钱。千亿违约资金就这样被它们折腾得所剩无几了,现在在在国家的帮助下,部分投资者才得到了部分投资款。
吃一堑长一智,这场互金灾难将留给后人无尽的启示。
给了我们什么启示?给了我们的启示就是,在没有抵押物和抵押物价值不足的时候,千万不要把钱放出去,因为在不完善的信用体系下,信用一文钱都不值。这对于投资者和平台都适用[捂脸][捂脸][捂脸][捂脸]
P2P平台法人被抓,出借人对资金去向有无知情权?
出借人和平台签订了合同,既然有借款人,合同是有效的。现在法人被抓,平台的合同信息,出借记录,就会由公安侦查。出借人应该从公安那里问询相关信息,同时公安机关有义务对出借人传达最新的信息。同时,也希望有第三方监督公安的侦查工作,以免出现营私舞弊,中饱私囊的现象。
当然有知情权! 平台诈骗犯法法人被抓,其他涉案人员,包括管理、业务人员都应主动退赃,公安机关应予以公告,要求这些人限期自首,否则应予通缉。遗憾的是很多都以没经费、上级没批为由,拖延不办,使被害人愤怒!
不可能不查,问题是大部分自融。一大部分为了维持后续进钱,打广告,搞包装搞捐赠。更大一点部分挥霍了,跑国外基本上比较常见。
几年以前,大部分金融从业人员和公司都在深圳。还不明白什么意思么?
网传有些P2P公司正在转型,你觉得P2P还值得投资吗?为什么?
我只想说一句语,2018年有多少p2p平台倒闭?我的亲戚和它的同学等全国众多投资人把辛苦钱投资到P2P平台上,结果棵粒无收,公司老板却自首,想解脱罪恶。亲戚等众多人也报案了,至于资金能否要回来,不敢多想?你们说,谁还敢玩P2P平台,简直是骗中骗,畸形发展。他们早就却我投资各种平台,我对监管部门的放纵市场不太相信,所以我不会投资这些不可靠的平台。
P2P平台雷暴后,受害者应该如何维权?
近期包括银谷在线、麦子金服等多家平台回款问题受到外界广泛关注。
【P2P红榜】收到许多投资者的咨询,作为行业第三方媒体人,也希望尽一份微薄之力能帮助到大家。
近期通过大量的资料搜索整理,红榜发现了这样一则案例,值得大家研究。
该案是由出借人起诉广西P2P平台乐助贷偿还本息成功,整理后详情如下:
乔某在乐助贷网站上注册了个人信息,并多次向被告指示的账户汇款进行出借资金。现乔某尚有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677元未能收回。
再查明2019年4月,原告陈某与乔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债权转让协议》,乔某将债权转让给原告。
平台无权干涉出借人自行转让债权
对于乔某转让债权给陈某,法院是这样的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出借人通过乐助贷平台投资标的,平台被认定为本案实际借款人
本案中,平台声称是出借人根据自己资金的使用情况,提前授权平台匹配与自己预设的出借金额、出借期限相近的标的。
系统将根据客户的授权条件在符合条件的优质标的中,寻找与出借人授权的出借金额一致、出借期限相差不超过30天范围内的标的,进行自动匹配、以基本达到出借人的投资需求
本案中的借款虽以乔某与借款人的名义形成,但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等借款关系实际履行的相关事项并非全部由乔某本人决定和详知,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在乐助贷平台的实质介入下通过网络操作形成的。
因此,本案中被告乐助贷所提供的出借居间服务明显已超出通常情况下居间合同的一般规定。本案实为乐助贷利用乔荣花的出借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
故应认定乐助贷公司为本案的实际借款人,其应对乔某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乐助贷给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据红榜了解,乐助贷自2018年出现流动性问题,目前已经开出清盘方案。
对于此案,红榜认为其中有两个关键点的认定值得大家研究。
1.出借人是否可以自行转让债权
以上给出明确说明,如无特别说明,居间人无权干涉出借人和第三人的合同。
2.实际借款人的认定,P2P平台是否有承担还款责任
在本案中提到,虽然名义上乔某是通过平台自动匹配出借给借款人,但最终乐助贷被认定为实际借款人。其依据的是乔某并没有全部了解和详细知晓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等相关事项,双方的借款关系是在乐助贷平台接入下操作的,平台提供的居间服务超出一般规定,认定平台方为实际借款人,应对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目前许多投资人面临的退出难问题,该案件或可称为参考案例。
对于如何合理维护出借人权益,大家还有更多看法吗?
欢迎各位对互联网金融感兴趣的朋友、更多行业从业者与红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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