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法哪一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法哪一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生效后真的都能赔吗?
两年不可抗辩,并不是免死金牌。
1、合同成立2年内,如果你未如实告知,而隐瞒的事实恰好会影响承保,那么,保险公司是有权解约并拒赔的。
对于漏告、误告的,可以拒赔并解除合同,但需退还保费;
对于隐瞒、欺诈的,可以拒赔并解除合同,情节恶劣的,可不退还保费。
2、合同成立2年后,无论是否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此为由解约拒赔。
但问题是,大部分人还天真地以为带病投保,拖过2年,就万事大吉了。
桐叔再次强调,如果不如实告知,构成了欺诈,这个条款是失效的。
另外,还要注意一点:
条款中所指的两年时间,是从保险合同生效起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一般是指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而不是申请理赔的时间。
如果你出险了不及时报案理赔,故意拖到2年后,那么这一条款很可能就不适用了。
总结来说,就是两年后即使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但是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不可抗辩期是什么意思?
保险中不可抗辩期是指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消灭后的剩余保险期。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消灭的情形有: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合同生效后什么情况都赔吗?
两年不可条款,咋理解?
什么叫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法》中它长这样——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用大白话总结下——
投保前,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否则在合同成立两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拒赔。但是在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了。
啥情况下能用呢?
第一种,如果身体隐患对承保或加费的影响不大,且和出险无直接关系。
两年后出险,理赔基本跑不掉。
举个例子,隔壁老王有吸烟史,但买重疾险时未如实告知。
3年后,老王患上了心肌梗塞,虽然隐瞒了吸烟史,但和出险无直接关系,保险公司还是得赔。
第二种,身体隐患对承保或加费影响较大,或和出险有直接关系。
两年后出险,很可能拒赔并解除合同。
还是以隔壁老王为例,买重疾险时有甲状腺结节却未如实告知,3年后甲状腺癌出险了。
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就很可能拒赔。
再比如投保时已患病,但未如实告知,两年后出险申请理赔。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如果患病之后买保险,保险事故不在保障期间内,那肯定不行啊。
基本遇到这种情况的人,都是打定主意骗保的😂
所以这种恶意骗保行为,也不适用两年抗辩期,目前法院类似的判例比较多,大多支持拒赔。
最后。
怎么说呢,规则是相互制约的。
总的来说,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保险公司恶意拒保。
但这都建立在如实告知,最大诚信的基础上。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意思是,你配置重疾险的时候,没有如实告知你的健康状况(一些亚健康或小病),2年后,发生重疾,保险公司必须理赔。但是如果你配置重疾险的时候,已经检查出或确诊了重疾,那么2年后也不赔。前面是大陆2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解释。香港保单不适用,香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打官司,告你欺诈骗保,赢的话可以规避2年不可抗辩条款。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法哪一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法哪一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