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史投保10年了出险还能赔吗

小编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隐瞒病史投保10年了出险还能赔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隐瞒病史投保10年了出险还能赔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隐瞒病史投保10年了出险还能赔吗

有乙肝未如实告知买了防癌险两年后出险能理赔吗?

能理赔。上个月刚处理了一件肝癌客户的案子。顺利理赔了。

客户是在2003年投保的平安的康泰保险。投保时因为乙肝已经经过治疗呈阴性。因此在做告知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这些后续的问题。业务员在08年你是以后。保单一直由我在为他服务。客户在前几个月,医院检查时发现肝癌晚期。到公司报案理赔的时提出病历才发现。医生在病历上面标注有乙肝病史20年。当时还是很担心无法获得保险理赔。因为原来听人说乙肝有可能会导致肝癌的发生。

在和理赔人员沟通以后。才被告知肝癌的发生其实和乙肝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是时间较长的老保单,客户在整个投保过程中间并没有其他的异常情况。因此。案件交上去以后仅仅几天时间就赔付下来。

不能有侥幸的心理,如果还没买,做好告知,过不过,是保险公司的事,如果不确定,可以多投几家。

你要放心,现在保险公司对乙肝并非一刀切,也会看具体情况。

但是,如果一开始不告知,那未来出险,必然有纠纷,拒赔的可能性很大,你要打官司,可能通融赔付,也可能打不赢

如果与乙肝有关的疾病,是不能理赔的。其他的疾病与乙肝没有因果关系,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是我的理解。当然最后还是要以合同为准。毕竟如实告知,是投保人获得理赔的必要条件。

想购买医疗保险,有病史不填会怎么样?

在购买重疾险、医疗险这类健康险时,投保人通常会被保险公司要求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如实告知”。因为有些慢性或者常见病不在保险范围之内,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有些人为了得到保障,选择了隐瞒病史,这无疑是在掩耳盗铃,一旦出险,只会让自己陷入更加被动的局面。

有部分保险人在发现病情后,对保险公司隐瞒病情,有可能侥幸拿到保单,以为拿到保单,以后就可以和保险公司死磕了。但这种想法无疑是在铤而走险。因为根据保险的规定,如果投保人违反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这里所谓“最大诚信”也就是说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而投保人在明知自己出现病情的情况下,选择不告知,其实就是“违反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虽然你在购买时,可能会拿到保单,但是,保险公司的病史核查其实是在出险后才开始的。据了解,保险公司是可以查出每个人在医院的看病记录的,简而言之,但凡你在医院里已经查出了有某病史后,保险公司在出险后的调查中,是会大概率发现你的隐瞒。届时,保险公司将会是完全合理、合法地进行拒赔。因此,侥幸心理不可有。既然想要享受保险的福利,就要认真按照规则做事。


隐瞒告知很可能出险后保险公司拒赔,并且不退保费,只退现价。保险合同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建立的,如实告知是投保人与被保人应尽的义务,买保险就是为了买个安心,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请如实告知。

购买保险是诚信,公平,公正问题,只有做到严进宽出才能在理赔时候顺利不担忧,如果隐瞒病史在发生理赔时候,保险公司不理赔是合理的!当发生这样有病史不理赔事件时候,买了保险比不买还上火,与其这样,何苦自己欺骗自己玩呢,话有些犀利,但是事实是如此!


1、保险公司知道“未如实告知”情况后,三十天内有权解除合同,不解除合同或者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故意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费;

3、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并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有重大影响的,不赔偿但退还保费;

4、保险公司明知道未如实告知,仍然承保的,应当赔偿。这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故意收取保费后,然后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不理赔不退费

此外,保险中还有一条“不可抗辩”条款,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承保2年后,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而拒赔,在这种情况下,带病投保且未如实告知有什么后果呢,保险公司真的会赔付吗?

保险公司在面对不可抗辩条款的时候,多数情况下难以获得有利位置。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败诉赔付或者保险公司以接近赔付保额的金额进行和解。


但下面两种情况除外:

1.投保前,保险事故已发生(比如已经确诊为癌症,再投保重疾险),两年后理赔,保险公司可拒赔解约,申请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2.带病投保后,两年内出险,有意拖至两年之后理赔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也可拒赔解约。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隐瞒病史投保10年了出险还能赔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隐瞒病史投保10年了出险还能赔吗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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